2007年8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拆房不具资质 断送民工性命
朱来华 陈宝德

  承包人无拆屋资质,而屋主偏偏又将拆屋工程交给他,结果断送了一位民工的生命。日前,这起因拆屋不慎而引发的命案赔偿纠纷,经临海市桃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不懈努力,受害人家属一次性获得了经济赔偿16.8万元。
  桃渚镇中城村村民黄公米承包了同村村民王先银家的老屋拆除工程,黄公米招来黄道苗、陈金友等9人实施拆屋。由于承包人无取得相关资质证书,在施工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,作业人员不讲科学、凭经验施工,因此,6月23日下午,从楼上往下吊水泥板时,水泥板断裂,黄道苗被砸成重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  桃渚镇调委会受理了由屋主、承包人和死者家属三方提出的调解申请后,立即着手了解事故的起因,公正地分解当事人应负的相关责任。与此同时,由司法所、政法办分别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,稳定受害人家属的急躁怨恨情绪,努力避免矛盾激化。经过调解员们反复耐心细致的教育与规劝,近日,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:由承包人黄公米、屋主王先银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医药费、抚养费等16.8万元,其中黄公米负担10万元;王先银负担6.8万元。